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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崎县日中亲善协会 会则(名 称)第一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长崎县日中亲善协会 (目 的)第二条 本会秉承协会的设立宗旨,力求日本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友好亲善,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交流,促进经济合作,以为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贡献为目的。 (事 务 所)第三条 本会的事务所设于长崎市内。 (事 業)第四条 为达成本会目的,进行以下活动。
(会 员)第五条 本会由赞同协会宗旨并且入会的人员组成。 (会 費)第六条 本会会员必须缴纳以下所规定的会费。 (干 事)第七条 本会配置以下干部。
会 长 1名
(干部的选拔与任期)第八条 会长,副会长,常任理事,理事,专务理事以及监事在总会时从会员中选拔。
(顾问与咨询人)第九条 本会允许设置顾问和咨询人。
(会 议)第十条 本会召开以下会议,均由会长召集。
总 会
(事 务 局)第十一条 为处理本会事务设置事务局。
(支 部)第十一条之二 在有必要开展本会活动的地区可以开设支部。
(经 费)第十二条 本会的运营所需经费来源于会费、捐款及其他收入。 (年度会计)第十三条 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。 (其他规则)第十四条 本会则未尽事宜,按需要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决定。 附 则1 本会则从昭和48年5月6日起实行。 附 则1 本会则从昭和54年8月6日起实行。 附 则1 本会则从昭和58年6月16日起实行。 附 则1 本会则从平成20年6月16日起实行。 |